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0]30号,涉及海口市琼山区妇幼保健院。
当事人:海口市琼山区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01271462104425041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宗伯里43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江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琼市监价监函[2019]39号)文件精神,本局通过询问调查、收费系统取证、调取出入库单、门诊和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方式,对当事人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经过检查核实,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存在下列行为:
一、自立项目收费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当事人向病人收取识别带、环保袋、一次性手术单费用的过程中,违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卫生厅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文件“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费”的规定,自立项目收费合计金额100828.59元。其中:自立项目以2.70元/条的标准收取识别带费用,共收7564条,共收20422.8元;自立项目以0.3元/个的标准收取环保袋费用(小),共收7405个,共收2221.5元;自立项目以0.4元/个的标准收取环保袋费用(中),共收92696个,共收37078.4元;自立项目以0.5元/个的标准收取环保袋费用(大),共收60056个,共收30028元;自立项目以0.486元/块的标准收取一次性手单费用(小),共收6194块,共收3010.29元;自立项目以5.4元/块的标准收取一次性手单费用(大),共收1494块,共收8067.6元。
二、多收耗材费
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当事人向病人收取15g医用消毒超声耦合剂、5%葡萄糖注射液(100ml)、10ml注射器(一次性)费用的过程中,实际收费数量多过出库数量,即多计多收费用,多收金额268369.48元。其中:以7.56元/支的标准收取15g医用消毒超声耦合剂费,共多收32640支,多收246758.4元;以4元/支的标准收取5%葡萄糖注射液(100ml)费,共多收2149支,多收8596元;以0.648元/支的标准收取10ml注射器(一次性)费,共多收20085支,多收13015.08元。
以上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二项收费金额合计369198.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当事人《海口市琼山区妇幼保健院门诊收费清单》2张、《琼山妇幼保健院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11张、《收费清单》12张、《收费数量表》33张,证明收费的实际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张)、《检查登记表》1份(2张)、《检查证据材料明细表》1份(11张),证明当事人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两项违法收费总额。
4.本证据1、2、3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0]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要求陈述、申辩。
2020年8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海市监价责退[2020]3号),告知当事人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369198.07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海口市琼山区妇幼保健院关于落实〈责令退款通知书〉的报告》(琼山妇幼函[2020]25号),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369198.07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海口市琼山区妇幼保健院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和多收耗材费用,分别违反了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文件通知中关于“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收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多收369198.07元属违法所得。
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拷贝门诊、住院收费数据、材料出入库数据,调取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供检查组进行核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第(1)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其行为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369198.07元;
2、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73839.6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803463610010001003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