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2月8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萍乡市鑫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石斛夜光丸、诺氟沙星胶囊劣药案。
萍乡市鑫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石斛夜光丸、诺氟沙星胶囊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赣)药监罚[2020]65号 | 销售石斛夜光丸、诺氟沙星胶囊劣药案 | 萍乡市鑫泰药业有限公司 | 91360300778812464K | 彭友良 | 销售石斛夜光丸、诺氟沙星胶囊劣药 | 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