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菏市监质监处字〔2020〕75 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 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菏市监质监处字〔2020〕75 号 | 菏泽科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水泥案 |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混凝土活动中采购和使用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项目(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产品,水泥数量为837.45吨,使用该批水泥的违法所得3535.51元。 | 1、责令改正。2、经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
菏泽科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71700060416374K |
张 鑫 | 1、责令改正。 2、处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535.51元,共处53535.51元罚款。 |
2020年12月04日 |
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主动履行 |
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涉案产品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