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42)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编号:NO:(2020)ZXC7-00213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汉市汉口北高级中学于2020年9月3日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当日向在校师生提供餐食使用食品原料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3日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该校食堂2020年9月3日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当日向在校师生提供餐食使用食品原料生姜进行抽检。2020年9月30日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ZXC7-0021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校处置情况
武汉市汉口北高级中学于2020年09月3日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当日向在校师生提供餐食使用食品原料生姜,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抽检中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稽查大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监督抽检后处理及风险监测后续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开展了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抽检不合格的批号为2020年9月3日食品原料生姜,未继续向在校师生提供餐食使用;二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校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提交书面整改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并积极配合现场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工作。三是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武汉市汉口北高级中学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该校食堂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当日向在校师生提供餐食使用食品原料生姜,未全面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采购管理制度,是导致该校所购进的食品原料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整改措施:1、对食品原料采购人员进行了培训;2、严格把控食品原料进货渠道采购关; 3、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票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2020年10月27日对该校现场复查验收合格。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