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六市监罚字〔2020〕112号,涉及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罚字〔2020〕112号 | 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 六安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00575738452R | 夏霜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种类: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料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处罚款17600元;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饮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