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5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9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2宗案件、3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梅州市兴宁市腾福食品店经营的狭鳕鱼条(香辣味)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抽检的兴宁市腾福食品店经营的、标称郑州市泓欣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普宁市胜达悠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狭鳕鱼条(香辣味)”(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410730945,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兴宁市腾福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够自查并主动进行整改,对外召回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梅州市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兴宁市腾福食品店免予行政处罚,相关处置结果已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市监处告字〔2020〕第471号)
二、惠州市郭师傅饼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惠州市登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流心月饼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抽检的惠州市郭师傅饼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惠州市登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流心月饼”(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595930782,规格型号:480克(60克×8)/盒,生产日期:2020年8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惠州市郭师傅饼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惠州市郭师傅饼业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惠东市监处字〔2020〕第662号)
(三)经查,惠州市登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够自查并主动进行整改,对外召回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惠州市登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4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惠城市监大队处字〔2020〕19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