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尚膳黄焖鸡店(孔庆奇)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罚〔2020〕4-7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尚膳黄焖鸡店(孔庆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0560027575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海门路镇江里122增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庆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4日,我局接到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T201557FBT03724),报告中显示2020年11月11日对天津市河北区尚膳黄焖鸡店(孔庆奇)处使用的砂锅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具(砂锅),因体积较大无法放入当事人店中的消毒柜,故上述餐具(砂锅)均为当事人自行清洗,清洗中使用的洗洁精为当事人在其店铺附近的超市购买,购进洗洁精时当事人对洗洁精的品牌未做记录,也没有留存过洗洁精的购物票据。
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砂锅,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符合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3.2020年1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RT201557FBT03724)情况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0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店内清洗餐具的具体情况;
5.检验报告(No:RT201557FBT03724),证明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砂锅,经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0〕4-9号),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砂锅,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2020年12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