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精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8号
当事人:上海精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10C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伟
海关代码:3105960605
当事人委托上海锦优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委托上海其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海关申报自越南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金属轧机用轧辊等2项货物。其中第1项为金属轧机用轧辊10292千克,申报价格FOB4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553000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01000184595。
经鉴定,第1项进口货物实际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