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顺方纺织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6号
当事人:苏州顺方纺织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路1778号内靠南面两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甘美芳
海关代码:3205969FKE
当事人委托上海寅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海关申报自印度尼西亚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切片粒子等9项货物。其中,第3项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切片粒子4270千克,申报价格C&F1195.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6910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01000106311。
经鉴定,第3项进口货物实际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