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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海关关于佑能工具(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30 17:39:49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徐汇海关关于佑能工具(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徐汇关缉违字[2020]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徐汇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徐汇关缉违字[2020]032号

当事人: 佑能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385弄9-10号

法定代表人: 佐久间隆之

海关代码:3118941020

当事人委托上海传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钻头检查机(旧)1票,报关单号223020191000061416,申报数量1台,申报商品编码为9027500000。经查,上述进口的钻头检查机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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