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517号
当事人:深圳市宏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栋601室(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杨忠强
海关注册编码:4403160WJA
当事人委托上海屹道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95844,申报品名为非医用无牌无型号日常防护型口罩,数量为1900000个,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出口货物实际数量为190000个,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确认书、海关查问笔录、销售合同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