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大光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0〕07008号
当事人:淄博正大光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U45B19
住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西三巷5号院内1号楼
经本局调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复印件、供需双方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销售出库单复印件、请领物料清单复印件、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整。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