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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

2021-01-05 17:50: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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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月4日消息,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霍普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9号

当事人:霍普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厂前路67号A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贵斌玲

海关代码:33089609HE

当事人委托上海辉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一般贸易项下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等3项货物。其中,第2项为核酸提取试剂盒40千克,申报价格FOB1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7900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3882996。

经查,第2项出口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82200900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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