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双迪肉类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鑫双迪肉类制品发展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案 | 天津市鑫双迪肉类制品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222722991918R | 段卫宁 | 津武市监稽罚【2020】264号 |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致违法行为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把九十八条规定 | 自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