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20年1月26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259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朝美 N95口罩 ”零售价40元/只。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 :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 “N95 口罩”,该药店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虚假宣传的口罩采取了扣押措施,后决定对其予以罚款20万元。该药店不服,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9月7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2020年12月29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药店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行政机关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通过在线QQ方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