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港关检罚字[2021]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港关检罚字[2021]002号
当事人:重庆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沙沙
企业代码:91500000202809975P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远航大道88号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综合服务大楼A栋8层808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海关申报单号为801020201100017873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查验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疫木质包装申报,影响海关监管被海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等证据在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港海关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