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1家食品生产企业和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生产的“颗颗香瓜子”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生产的“颗颗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商标:红灯笼;规格 :500克/袋)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C2052000069023648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根据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的生产记录和出库单,该食品厂总计生产了“颗颗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规格 :500g/袋)60袋,其中厂检用去10袋,并于2020年7月4日以“6元/袋”的价格销售50袋给“贵阳鑫辉煌食品商贸”,销售金额合计300元(该批次颗颗香瓜子的生产成本为25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0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00)。
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0〕41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原因存在以下可能:一是夏天天气炎热,瓜子仁有大量的不饱和脂肪酸,容易导致过氧化值超标;二是未做物理保鲜处理,未在包装袋中充氮气和放吸氧剂。
整改情况:1、开展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2、加大检验力度,查验原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3、增加库房的通风设施,做好原材料的通风、干燥、避光储存;4、生产包装过程中,在包装袋内充氮气和放入吸氧剂。
二、贵阳市经开区友旺超市经营的“颗颗香瓜子”核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经开区友旺超市经营的“颗颗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商标:红灯笼;规格 :500克/袋,生产厂家: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C2052000069023648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调查,贵阳市经开区友旺超市于2020年7月20日起从贵阳鑫辉煌食品商贸购进“颗颗香瓜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商标:红灯笼;规格 :500克/袋,生产厂家:贵阳乌当红灯笼食品厂)10袋,进价7.5元/袋,且与其他食品放置在该超市货架销售,标示销售价格12元/袋。2020年9月9日,该批次颗颗香瓜子被抽样送检7袋,购样价格为12元/袋;剩余3袋以12元/袋的价格售出。截至2020年10月15日我局开展现场检查时止,上述批次颗颗香瓜子已全部销售,无库存。
经检验,该批次颗颗香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经查证,贵阳市经开区友旺超市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颗颗香瓜子按销售价格计,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贵阳市经开区友旺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颗颗香瓜子的行为,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颗颗香瓜子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不罚〔2020〕41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超市为食品经销商,所销售的食品是从贵阳鑫辉煌食品商贸购进的,并且主动提供了供货方贵阳鑫辉煌食品商贸相关资质、食品进货单据等进货查验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由生产环节造成的,与经销商无关。
整改情况:该超市停止购进颗颗香瓜子,进一步加强了对产品的质量把控。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