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牟卫公罚[2021]0001号 | 牟平区丹丽圆美容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9条“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轻微】项 违法情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为一个月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牟平区丹丽圆美容院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 2021/1/12 | 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