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岛)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监罚字〔2020〕11号)(以下简称“处罚书”)显示,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车业”)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于2021年1月5日被该局罚款0.9万元。
处罚书指出,宝岛车业在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工厂内于2019年3月22日生产并销售至浙江省的“TDT1724Z”宝岛电动自行车,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中,被判为不合格品。检验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上述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这是自2020年4月以来,宝岛车业第三次因上述问题被处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另外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监罚字〔2020〕1号/津青市监监罚字〔2020〕5号)显示,宝岛车业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2020年4月和10月也被该局处罚过,两次罚没款合计1.7149万元。
再往前追溯,中国质量新闻网发现,自2016年起,宝岛车业就问题不断。
2019年8月28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电动自行车类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显示,标称宝岛车业生产的3款电动自行车(标称型号、规格:TDT1698Z/ TDT0342Z/ TDT1705Z)被检出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等项目不合格。
2018年4月18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显示,标称宝岛车业生产的1批次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659Z)被检出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把立管静负荷、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等项目不合格。
2018年3月1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7 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汇总表》显示,标称宝岛车业生产的2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638Z/ TDR1230Z)被检出最高车速、脚踏行驶能力等项目不合格。
此外,原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青稽质罚字〔2017〕5号)显示,宝岛车业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于2017年10月27日被罚款0.36万元;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青标质罚【2016】2号)显示,宝岛车业因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销售儿童自行车,于2016年9月12日被罚没款5.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