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市普陀区健侦生鲜超市。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1〕072020003745号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健侦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07MA1KJUL060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101070154903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36号103室
经营者:闫健侦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烟草专卖零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百货(零售),瓶酒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3日对位于中潭路36号103室的上海市普陀区健侦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见部分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本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零售超市,店招为“尚优生鲜超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销售的部分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上述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058.2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商品进货记录、涉案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为证。
本局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1〕07202000374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贰圆捌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