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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27 22:36: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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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稽罚字〔2021〕39号),涉及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1〕39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UK87T0N

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反映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蛋卷红糖味”(生产日期:2020年8月18日)配料表中“盐”的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请求我局查处。2020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批次的产品“香酥蛋卷红糖味”(生产日期:2020年8月18日)库存,在成品库内发现另外批次的产品“香酥蛋卷红糖味”及“香酥蛋卷奶香味”,配料表中标注“盐”;标注有“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磷脂、食用香精、丁基羟基茴香酸、二丁基羟基甲苯、B-胡萝卜素、牛乳”;营养成分表标注有“能量 1948KJ”、“蛋白 6.6g”“脂肪 14.1%”。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产品“香酥蛋卷红糖味”及“香酥蛋卷奶香味”,配料表中标注“盐”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配料中添加的“盐”应按照GB2721-2015《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盐》的要求标注为“食用盐”。上述产品配料表标注有“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磷脂、食用香精、丁基羟基茴香酸、二丁基羟基甲苯、B-胡萝卜素、牛乳”,实际并没有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并且“B-胡萝卜素、牛乳”为错误标注。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有“能量 1948KJ”、“蛋白 6.6g”“脂肪 14.1%”,为错误标注。上述产品配料表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由于你(单位)未制作生产及销售记录,未保留销售票据等材料,本案认定被查封产品“香酥蛋卷红糖味”77箱和“香酥蛋卷奶香味”9箱货值为本案货值金额,上述产品成本为27.07元/箱,销售价格为31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266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3日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2.查封的“香酥蛋卷红糖味”77箱和“香酥蛋卷奶香味”9箱,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证据。

3.询问笔录(吴凡),证明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杨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吴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证据。

5.“香酥蛋卷”成本核算一份,证明案件基本情况的证据。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单位)未制作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为2666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建立生产及销售台帐记录,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香酥蛋卷红糖味”77箱和“香酥蛋卷奶香味”9箱;

3、罚款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对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进行查封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马市监稽强字〔2020〕101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马鞍山市奇麦乐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信用代码等:91340500MA2UK87T0N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杨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香酥蛋卷红糖味”及“香酥蛋卷奶香味”。

查封扣押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用于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的食品予以延期查封。

作出查封扣押的时间和期限: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

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处置结果及文号:行政强制期限届满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马市监稽解强字〔2020〕101号,后予以没收,马市监稽罚字〔2021〕39号

做出处置行为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

备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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