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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湖北易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2021-02-01 22:5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湖北易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黄花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关机缉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湖北易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8Q9JXX

企业海关编码:4219W6K002

企业住所:湖北省仙桃市高新区通港公路特一号

2019年12月25日至30日,当事人湖北易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捷物流公司”)以徐州拓辰物流有限公司、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物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陆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宏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奇全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名义,委托武汉鼎捷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报关进口手续,申报进口LED灯珠共计927.54千克,申报货值共计人民币3292万元,报关单共计100份。

经查,当事人单位为上述货物实际货主,同时也是上述100份报关单注明的消费使用单位。经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抽样送检,当事人单位进口的LED灯珠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单位认可鉴定结论,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申请退运。2020年12月29日,所有LED灯珠已经由长沙黄花机场海关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鉴定报告、进口报关单、退运申请、出口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易捷物流公司作为实际货主,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构成违规行为。鉴于该公司能够主动、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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