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1>>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5号)

2021-02-09 22:44: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5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2021年第4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标称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优彤夏之泉包装饮用水、朗深山泉包装饮用水和溪水湖包装饮用水产品

标称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优彤夏之泉包装饮用水(商标:优彤夏之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10-22)、朗深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朗深山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10-22)和溪水湖包装饮用水(商标:溪水湖,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10-22)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该企业生产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从重从严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8元;2.处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11686);4.禁止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锋、食品安全管理员钟武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02030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