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珠市监执法处字〔2021〕2号
当事人: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92594XN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处罚依据: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前,于2019年对涉案锅炉再次定期检验时,主动改正了错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