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2号)
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8批次食品不合格,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抽检的小盘(自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4535993;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经营的头道香油,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161;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经营的金水城石磨香油,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162;肥城市宜和百货商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4535111;新泰市中华明清真生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生牛肉,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3572;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抽检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432342;泰安市津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432343;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抽检的生猪肉,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742。现将该8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抽检的小盘(自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7日在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抽取的小盘(自消毒餐具),2020年7月21日,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肠菌群/50cm2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当罚字〔202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外婆小笼包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经营的头道香油和金水城石磨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7月7日开展的省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头道香油,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中一级芝麻香油的质量指标,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的金水城石磨香油,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38.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乙基麦芽酚及酸价项目(以KOH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头道香油及金水城石磨香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8.5元,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款10000元。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5元。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88.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东疏供销合作社西疏供销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肥城市宜和百货商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6月23日开展的第二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7月27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韭菜15公斤,全部售出,进价为2.8元/公斤,售价为3.98元/公斤,货值金额59.7元,违法所得17.7元。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因韭菜为快速消费品,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7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17.7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行罚〔2020〕H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对购进的韭菜未进行详细的查验,未查验进货商资质,对购进过程控制不严。下一步将严格查验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
(四)其他情况。相关抽检信息已通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四、新泰市中华明清真生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生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4日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生牛肉[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8-04,标称生产者:无],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8月4日,泰安弭涛销售给当事人生牛肉7.5kg,当事人以84元/kg对外销售。上述生牛肉被监督抽检人员抽检2kg,剩余5.5kg已经全部对外零售。涉案货值462元,获得销售利润44元。
新泰市中华明清真生鲜肉经营部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4元;3、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0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泰市监处字〔2020〕SPL02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中华明清真生鲜肉经营部进行了原因排查,进行了整改。
五、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抽检的复用餐饮具(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1日在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抽取的复用餐饮具(餐碗),2020年9月9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当罚字〔202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景区老张农家院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严把餐具清洗消毒。
六、泰安市津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1日在该单位抽取的复用餐饮具(椭圆盘),2020年9月9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单位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当罚字〔202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津客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七、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抽检的生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10日,在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了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的生猪肉,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2742。2020年8月10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单位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肉共计8kg,进价为48.60元/kg;抽样2kg,售价为56.00元/kg,违法所得14.80 元;因剩余6kg生猪肉用于员工餐免费食用,故无违法所得;上述生猪肉货值金额388.80元。该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肆元捌角整(14.80 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罚没款合计: 壹万零壹拾肆元捌角整(10014.80 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13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通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严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