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溢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20号)。
信息显示,上海溢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富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23日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微电机、门合页组件等货物三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运费分别为300美元、150美元及100英镑,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1001508825、223320181001555181及223320191000091745。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分别为1784欧元、505.50欧元及895英镑,与申报不符。经海关核定,上述少报运费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2126元,上海溢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50.12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20号
当事人:上海溢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2幢1层A区1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标
海关企业编码:3120966354
当事人委托上海富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23日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微电机、门合页组件等货物三票,申报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运费分别为300美元、150美元及100英镑,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1001508825、223320181001555181及223320191000091745。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分别为1784欧元、505.50欧元及895英镑,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少报运费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212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850.1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货代服务费发票及账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海关稽查通知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