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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海关关于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进境粮食调运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02-25 21:31:36 长沙海关网站

岳阳海关关于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进境粮食调运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1〕0024号

当 事 人: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李健

海 关 编 码:43066601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XPXD8T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综保区监管科在对湖南竟成农业有限公司的H491920A006号账册进行核查当中,查阅的物流单证显示: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与同为岳阳综保区内企业湖南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保税玉米的借还情事,借还玉米1539吨,金额216.7万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检疫许可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湖南君泰与竟成公司玉米借还表等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42)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进出境粮食未按规定注册登记或者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23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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