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本级2021年2月药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案件类别 |
1 | (宜市)市监稽药罚〔2021〕10号 | 上高县人民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平贝母案 | 上高县人民医院 | 12360828492150186P | 吴海泉 | 一 | 上高县人民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平贝母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130000元;罚没款共计131100元整。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15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 药品 |
2 | (宜市)市监稽器罚〔2021〕1 号 | 宜春市辉阳医疗器械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 宜春市辉阳医疗器械公司 | 91360902578794951L | 黄文亮 | 一 | 宜春市辉阳医疗器械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15000元5倍的罚款,计罚款75000元整。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15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 医疗器械 |
3 | (宜市)市监稽器罚〔2021〕4号 | 宜春市中医院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案 | 宜春市中医院 | 112360805492051014Y | 易献春 | 一 | 宜春市中医院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9000元整。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15日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 医疗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