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期)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长乐市城关中学(食堂)经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建省长乐市城关中学(食堂)购进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者: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商标:皖师傅,生产日期:2020年7月10日,规格:5升)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食用植物调和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实测值302μg/kg(《检验报告》编号:(2020)MJHY-D51309),该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复检结果为:食用植物调和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实测值308μg/kg(《检验报告》编号:FRF202000179),该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建省长乐市城关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值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能够有效溯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8.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行罚字﹝202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食用植物调和油为经营者外购,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怀疑生产厂家在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导致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整改复查: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的供货商为长乐航城何春英中何粮油经营部,2020年12月28日航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长乐航城何春英中何粮油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