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便利十三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1〕91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徽润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便利十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764753539G
根据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2.4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该局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检申请。2021年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韭菜是当事人于抽检当天从批发市场农民处以3.2元/kg的价格购入该批次的韭菜7.5kg,以5.36元/kg的价格当天全部售出。抽样基数1.9kg,抽样单价5.36元/kg。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0.2元,违法所得16.2元。
执法人员2021年2月7日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韭菜的相关投诉举报。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016.2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6.2元,情节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2】第二款“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