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山东省威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威海鲸洋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鲸洋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产制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水产制品820盒200袋,罚款65000元。
案例二:
威海市华纳塑胶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建筑排水用UPVC无铅管材和UPVC阻燃电工套管案
2020年9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威海市华纳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排水用UPVC无铅管材和UPVC阻燃电工套管进行了监督抽检,建筑排水用UPVC无铅管材的拉伸屈服应力、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试验TIR和铅限量项目不符合GB/T5836.1-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标准;UPVC阻燃电工套管的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JG/T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标准,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18857.84元。
案例三: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林府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查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林府酒店用于销售的标称“海之蓝”、“天之蓝”白酒,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侵权商品26瓶,罚款2000元。
案例四: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绝食品经销店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1年1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绝食品经销店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在用的1台电子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罚款8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