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1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表(二月份)》,涉及蚌埠市龙子湖区立体养生热疗馆。
信息显示,蚌埠市龙子湖区立体养生热疗馆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蚌市监罚〔2020〕354号 | 蚌埠市龙子湖区立体养生热疗馆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案 | 蚌埠市龙子湖区立体养生热疗馆 | 92340302MA2URJ939C | 李梅 | 当事人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