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3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绵阳高新区生记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基围虾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阳高新区生记海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基围虾(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7620;购进日期:2020-09-24)。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生记海鲜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生记海鲜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绵阳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今后从有资质的商家购进基围虾,并履行查验义务、索证索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绵阳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生记海鲜经营部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绵阳市游仙区西蜀大宅门火锅店销售的炒花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阳市游仙区西蜀大宅门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炒花生(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8709;生产(购进)日期:2020-10-16)。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
1.行政处罚情况
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游仙区局)于2020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游仙区西蜀大宅门火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处理期间,积极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予以减轻处罚,游仙区局于2021年01月2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大写:壹元柒角整);
(3)没收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炒花生5.25kg。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游仙区西蜀大宅门火锅店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义务。游仙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召回;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游仙区局已于2020年11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游仙区西蜀大宅门火锅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四川江油顺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巴登酒店分公司销售的生湿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总局抽检任务时,在四川江油顺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巴登酒店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的生湿面制品(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7998;生产日期:2020-10-10)。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江油顺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巴登酒店分公司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四川江油顺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巴登酒店分公司制作生湿面制品过程控制不严。涪城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控制生产流程。
涪城区局已于2020年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江油顺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巴登酒店分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绵阳市涪城区蜀江龙老火锅店销售的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总局抽检任务时,在绵阳市涪城区蜀江龙老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的酱腌菜(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8697;生产日期:2020-10-16)。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蜀江龙老火锅店能够提供进货票据等凭证证明其销售的酱腌菜是从绵阳城区杰达调味品经营部购入,绵阳城区杰达调味品经营部对相关事实和抽检检测报告无异议。绵阳城区杰达调味品经营部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0年12月2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城区杰达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菜。涪城区局责令绵阳城区杰达调味品经营部和绵阳市涪城区蜀江龙老火锅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涪城区局已于2021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城区杰达调味品经营部、绵阳市涪城区蜀江龙老火锅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