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42号)、(2020年第53号)、(2020年第55号),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洪雅县德全水产店经营的乌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9346(乌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德全水产店;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4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玖角玖分(¥48.99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抽检属于流通环节,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明。
企业整改情况: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乌鱼;2、立即召回不合格乌鱼。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洪雅县静美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9308(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静美小吃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制作油条时使用的泡打粉引起油条不合格。
整改情况:已更换新品牌无铝泡打粉。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洪雅县海聚缘海鲜超市经营的多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9668(多宝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海聚缘海鲜超市;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多宝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壹元肆角贰分(¥61.42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抽检环节属于流通环节,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明。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多宝鱼。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仁寿县文林镇胡记真心包點坊分店经营的红枣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8136(红枣馒头);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胡记真心包點坊分店;经检验,糖精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糖精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枣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疫情对当事人的影响,且该当事人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A1型复合甜味剂。
整改情况:为保证食品安全,将加强食品安全学习,不再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四川省康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灵芝营养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0510000003933953(雪灵芝营养液);规格型号:10ml/支;生产日期:2020年5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康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省康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经检验,pH值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pH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雪灵芝营养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提交了《关于“雪灵芝营养液”监督抽检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8640.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和人为操作不当。PH计失准,计量失误。
整改情况:调试相关测量设备,防止类似问题出现。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洪雅县正德泡椒烧牛肉店使用的消毒餐碗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0510000003939561(消毒餐碗);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正德泡椒烧牛肉店;经检验,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消毒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承诺更换店内电线线路,确保消毒柜能够保持在70℃以上消毒餐碗。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消毒柜温度太低,未保持在70°以上。
整改情况:将按要求对餐饮具消毒。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