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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友新涉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

2021-03-03 10:52: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食堂。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1〕89号

当事人姓名:陶友新

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10:30前往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当日早餐留样。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为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12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根据民办幼儿园筹设书及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出具的证明,认定投资人陶友新为马鞍山市英才幼儿园主要负责人。

经查,该园食堂2020年12月11日早餐未按要求进行留样。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向陶友新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

本案无自由裁量适用条款。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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