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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25号)

2021-03-05 17:24: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25号

当事人: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二层201部位

法定代表人:武藤浩二 (MUTO KOJI)

海关企业编码:3122442545

当事人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低值货物,报关单号为224420199504307028,申报品名为骑行动作分析器,申报数量为1台,申报总价为CIF112.16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实际为旧品,实际价值为7800美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4648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9574.2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9467.9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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