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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瑞(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19号)

2021-03-05 17:23: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星瑞(上海)机电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19号

当事人:星瑞(上海)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胜路38号A区7栋

法定代表人:JOHAN STJERNBERG

海关代码:3122243190

当事人委托上海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印刷线路板(不带元器件)3491块,商品编号为85340090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FOB48495.93美元,报关单号224420201000115032。经海关查验发现并归类认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功能板(带元器件),商品编号应为8538900000(相对应关税率7%),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1月17日还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6票,申报均为印刷线路板,商品编号均为8534009000,实际应为功能板,商品编号应为8538900000,与申报不符(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七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12948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38111.0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9468.7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申报不实情况表.xlsx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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