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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2号)

2021-03-09 21:37:12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根据《检测报告》(No:20F1119525)显示当事人台州市路桥素梅小炒店被抽检的豇豆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产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0年12月17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从郑小梅处购进与抽检同一批次的豇豆。当事人购入与抽检不合格同一批次的豇豆共1.5千克,卖给抽检单位1kg,剩余0.5kg由当事人经营者曹素梅消耗,未曾售出。豇豆进货价为10元/千克,卖给抽检单位1kg收取10元。总经营额为10元,销售额10元,获利0元。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灭蝇胺残留量超过最大残留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了豇豆销售方郑小梅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产品合格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涉嫌为原材料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对供货商郑小梅开展立案调查。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台州市路桥素梅小炒店的经营地址实施检查,要求当事人要严格做好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再销售上述同批次的豇豆,并对供货商进行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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