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滑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第五期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滑县桑村鹏发生活广场涉嫌销售农残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案、滑县桑村鑫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梨案、滑县桑村前王马厂国锁烟酒副食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桑村鹏发生活广场涉嫌销售农残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案 | 滑市监罚字〔2021〕 63 号 | 滑县桑村鹏发生活广场 | 92410526MA47T5Y68K | 卢红进 | 2020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滑县桑村鹏发生活广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NCP20410526463455068)。经抽样检验“韭菜”甲拌磷,实测值0.74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2021年3月4日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滑县桑村鑫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梨案 | 滑市监罚字〔2021〕64号 | 滑县桑村鑫源购物广场 | 92410526MA40W7ER88 | 马俊龙 | 2020年10月15日我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滑县桑村鑫源购物广场销售的“香梨”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NCP20410526463454526)。经抽样检验“香梨”敌敌畏,实测值0.74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2021年3月4日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滑县桑村前王马厂国锁烟酒副食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滑市监罚字〔2021〕65号 | 滑县桑村前王马厂国锁烟酒副食店 | 410526607003080 | 王国锁 | 2020年10月20日我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滑县桑村前王马厂国锁烟酒副食店销售的“豆腐”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1月4日,我局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编号:NO:DC20410526463455346)。经抽样检验“豆腐”铝的残留量超标,实测值236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配合检查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滑县桑村前王马厂国锁烟酒副食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5200元 ;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罚没款共计伍仟贰佰叁拾伍元整(5235元)。 | 主动履行 2021年3月12日 | 2021年3月4日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