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14号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66847396738 | 燕少广 | 津市监和罚〔2021〕14号 |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文艺频道、影视频道、体育频道、科教频道以及少儿频道分别为北京畅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秦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益可思商贸中心、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海鲜狼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天津七贤益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正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发布了“巴西绿蜂胶胶囊”等九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巴西绿蜂胶胶囊”商品的实际名称是庆缘康牌蜂胶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血糖从20多平稳控制在6.0”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一叶红花铁皮石斛”属于农产品,在广告中使用了“一直在服用一叶红铁皮石斛,血压血糖都好多了”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经络宝足浴盆”属于普通商品,在广告中使用了“泡泡脚病自消”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宝桢堂阿胶固元糕”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身子骨也硬朗了,补血补气”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70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罚款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