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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违法广告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1-03-11 23:19:43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16号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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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少广

津市监和罚〔2021〕16号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至7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音乐广播为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了“天津和平新世纪妇儿医院”医疗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男)老婆生孩子、坐月子、带孩子看病,我都选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图的就是一安心、贴心、省心,预约专线60975151、60975151;(女)生孩子、坐月子、带孩子看病,我都在天津新世纪妇儿医院,儿科安心、产科贴心、月子省心,预约专线60975151、60975151”等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广告147次,广告费用27500元。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没收广告费用27500元,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罚款55000元,合计处以82500元罚没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20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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