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使用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 天津泰康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被罚4万元

2021-03-11 23:19:16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泰康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20号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泰康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泰康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91120101MA07G9785P


路永斌

津市监和罚〔2021〕20号

经查,天津泰康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份期间在天津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发布了“拜博口腔”医疗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修复缺失牙口福行动,第一季全面启动,凡有牙齿问题的观众均可拨打热线电话申领3000-8000元爱牙补贴,报名热线87272666”等未经审查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广告52次,广告费用20000元。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4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20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省特检院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纪实

  •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创新液化石油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积极打造“农旅融 ...

  •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十三五”时期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