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4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SC20120000001838481),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科宁廣祥泰鸡饭老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天津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科宁廣祥泰鸡饭老抽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TFI-12791-2020)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从天津市东丽区英大水产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09-05科宁廣祥泰鸡饭老抽1箱共12瓶。后于2020年11月17日,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TFI-12791-2020)。2020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0120000001838481)和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FI-12791-2020)。在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从天津市东丽区英大水产经营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09-05科宁廣祥泰鸡饭老抽1箱共12瓶。进货款220元。其中8瓶被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研究院抽取作为样品,其余4瓶作为调味品使用,已经没有剩余。因为此酿造酱油在酒店菜品中只作为调味品使用,因此获利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且涉案产品采购数量不大,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意见,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