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丽关缉违字〔2021〕0002号)
当事人:丽水耀晟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31100MA2A007B4E(1/1)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惠民街5号
2020年8月28日丽水海关对当事人公司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公司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洋山海关等申报出口“纸质拼图(纸制拼图)”“纸卡”等共计11票,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9月9日,在310120170517451306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制拼图”21588.3千克,单价3.5294美元/千克,总价76194美元。
2、2017年9月9日,在310120170517451347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制拼图”16406.7千克,单价3.5261美元/千克,总价57852美元。
3、2017年9月12日,在310120170517439713号报关单下向以一般贸易方式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制拼图”13984.2千克,单价3.5294美元/千克,总价49356美元。
4、2017年9月14日,在310120170517416307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卡”384千克,单价4.375美元/千克,总价1680美元。
5、2017年9月19日,在223120170002989981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纸制拼图”5680个,单价2.25美元/个,总价12780美元。
6、2017年12月4日,在310120170516599146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卡”1152千克,单价4.0625美元/千克,总价4680美元。
7、2018年7月27日,在310120180517883670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卡”1162.5千克,单价3.7419美元/千克,总价4350美元。
8、2018年9月1日,在310120180517439827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质拼图”40432千克,单价3.2035美元/千克,总价129523.2美元。
9、2018年9月3日,在310120180517428776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质拼图”43939千克,单价3.2039美元/千克,总价140774.4美元。
10、2018年9月4日,在310120180517439897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质拼图”56532千克,单价3.2美元/千克,总价180902.4美元。
11、2019年7月9日,在310120190517987119号报关单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纸卡”320千克,单价6.6406美元/千克,总价2125美元。
以上11票报关单申报出口时向海关申报的商品编码均为“4823909000”,即“其他纸及纸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纸质拼图(纸制拼图)”应为娱乐和玩具用途,应归入“9503006000”,即“智力玩具”;“纸卡”应为纸牌游戏用品,应归入“9504909000”,即“其他游艺场、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当事人公司申报商品编码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中2017年12月4日前6票报关单申报错误行为发生时间距海关发现该行为已经超过2年。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稽查通知书复印件、稽查情况介绍、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违规记录查询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2017年12月4日前6票报关单申报错误行为发生时间距海关发现该行为已经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于2017年12月4日之后5票报关单申报错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