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大连桃源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骗取消费者价款
2021年1月20日上午,消费者在大连桃源小宋海鲜摊位购买帝王蟹、波士顿龙虾、鲍鱼等5种海鲜产品,支付给商家货款18600元。
当天消费者发现购买5种海鲜实际重量与购买时重量不符,第一时间找到小宋海鲜经营店并要求重新称重。当天下午,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将其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商家当场将18600元海鲜货款全部退还消费者。
1月23日至2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小宋海鲜经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消费者1月20日在小宋海鲜经营店购买5种海鲜产品应当收取消费者货款金额为14754元,实际收取价款为18600元,欺诈金额为3846元;2.经检验小宋水产经营店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3.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小宋水产经营店如下行政处罚:1.吊销营业执照;2.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35元;4.处罚款人民币4935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4090元。因小宋水产经营店违法行为极其恶劣,造成了较大、较坏的社会影响,所以在处罚决定中对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采取了顶格处罚,即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二 某药房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
2020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经查,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于2020年1月初,在发现口罩销售比较快的情况下,通过公司配送之外的渠道,采购一次性医用口罩(袋装,每袋20片)10盒,进价3.5元/袋,无纺布型口罩(盒装,每盒5个),进价8元/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之后按照一次性医用口罩5元/袋、无纺布型10元/盒价格对外出售,但未标明价格,未做到明码标价出售。
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以20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三 某公司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真实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为: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07.7元,罚款19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21年1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转办函,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共三次在大连市某平面媒体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其发布的“中医自愈骨术不手术、不开刀腰间盘突出、风湿骨病现场体验”广告、“中医自愈骨术不手术、腰间盘突出、现场体检”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的“中医骨科医院职院治疗老骨病不开刀 花钱不多好得快”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上述涉案广告,当事人均未向广告主索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由当事人编辑广告内容在大连市某平面媒体进行发布。
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39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
案例五 食品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旦木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组织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某食品公司销售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大连某食品公司2019年9月23日共生产(分装)了巴旦木两箱(43袋/箱,108克/袋),销售价格8.5元/袋。违法所得211元。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由于该公司是分装企业,生产过程中无添加,是采购原料所致。
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食品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21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涂料商行销售不合格内墙水漆
2020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抽检中发现,位于某建材市场的涂料商行销售的内墙水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下架返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经营者处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4185元。
案例七 母婴生活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
2020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母婴生活馆销售的酸奶,没有中文标识,并且孩子喝完之后出现拉肚子现象。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母婴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4盒酸奶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4盒无中文标签的酸奶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该母婴生活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4.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600元。
案例八 化妆品经营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2021年1月,消费者微信举报大连市某商厦化妆品经营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经查,该化妆品经营店摆放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店铺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相关的注册、备案材料,产品涉嫌未经注册、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对店铺经营的所有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51款759盒(瓶),并处罚款32292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配件商行销售侵权商品
2020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提起的请求书,对某零配件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有请求书上所述的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共计17个品种192箱(桶),经投诉人的鉴定,该批商品不符合产品正品特征,其中某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涉案商品予以扣押。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违法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92箱(桶);3.罚款2万元。
案例十 玉器店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21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交函,移交函显示:大连市某玉器店在经营期间,违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但因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该玉器店非法收购、销售的象牙平安扣、象牙观音(牌)和象牙三通,已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长鼻目象科(Elephantidae)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属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2087.52元。
行政处罚
该玉器店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象牙平安扣、象牙观音(牌)和象牙三通等象牙制品;处象牙制品价值两倍的罚款4175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