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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群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36号)

2021-03-16 14:4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群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36号

当事人:上海群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668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元

海关代码:3111968596

当事人委托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1000907,申报品名为理化分析测试仪器及装置,申报商品编号为90278099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CIF1237200元人民币。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燃料电池测试设备,与申报不符应归入90308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2.7%)。

另,当事人委托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8年12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理化分析测试仪器及装置,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81001643496和223320181001687249,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278099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分别为CIF1855764元人民币和CIF1067324元人民币。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均为燃料电池测试设备,与申报不符应归入90308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4%)。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160288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801908.3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73378.2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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