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2021年3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期)》显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19批次,涉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乳制品及速冻食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12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情况如下:
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吉麦隆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新晟食品厂生产的啤酒豆(秘汁香辣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扬州市江都区顺发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江都区鑫旺食品厂生产的京果粉(冷加工),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南通市港闸区东哥骨得香餐饮店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宿迁市宿城区聚福园北侧16号(马刘柱)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五、扬州市文昌中路250号石塔农贸市场G区018号个体工商户(陈春兰)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无锡海味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七、镇江市扬中市丰裕华联日用品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不合格产品信息 | ||||||||||||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分类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新晟食品厂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 | 相城区渭塘吉麦隆超市加盟店 |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181号4幢 | 啤酒豆(秘汁香辣味) | 散装称重 | 常品 | 2020-09-01 | 大肠菌群||30CFU/g,30CFU/g,30CFU/g,50CFU/g,30CFU/g||n=5,c=2,m=10CFU/g,M=100CFU/g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
2 | 江都区鑫旺食品厂 |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进修路27号 | 江都区顺发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 | 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北路136号 | 京果粉(冷加工) | 368克/袋 | / | 2020-11-01 | 霉菌||5.6×102CFU/g||≤150CFU/g | 糕点 | 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
3 | / | / | 港闸区东哥骨得香餐饮店 |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工农北路18号金海岸附1幢102D | 餐盘 | / | / | 2020-11-14 | 大肠菌群||检出/50cm²||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2024mg/100cm²||不得检出 | 餐饮食品 | 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4 | / | / | 宿城区聚福园北侧16号(马刘柱) | 宿城区聚福园北侧16号 | 油条 | 散称,约0.04kg/根 | / | 2020-11-18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20×103mg/kg||≤100mg/kg | 餐饮食品 | 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 |
5 | / | / | 个体工商户(陈春兰) | 文昌中路250号石塔农贸市场G区018号 | 鳊鱼 | 散称 | / | 2020-10-23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2761.6μg/kg||≤100μg/kg | 食用农产品 | 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6 | / | / | 无锡海味轩贸易有限公司 | 江阴市锡澄路88号E区(海鲜区2号) | 虾蛄 | / | / | 2020-10-27 | 镉(以Cd计)||0.95mg/kg||≤0.5mg/kg | 食用农产品 |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 |
7 | / | / | 扬中市丰裕华联日用品超市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丰北路 | 韭菜 | / | / | 2020-11-01 | 腐霉利||1.51mg/kg||≤0.2mg/kg | 食用农产品 |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