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第6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佛市监执监处字〔2021〕6号 |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11号 | 124406004560741120 | 苏晞 | 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制白附子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从广东友邦医药有限公司分7次购入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批号为YPA8A0001的中药饮片制白附子共6.5kg,销售(使用)了5.85kg,剩余0.65kg;中药饮片制白附子购进价格123元/公斤,销售价格150元/公斤。当事人有查验供货方广东友邦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按照药品验收程序、储存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 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进行处罚,由于该院已履行了药品查验等主体责任,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涉案产品不合格,所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库存的劣药“中药饮片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0.65kg,没收违法所得157.9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1.已没收库存的劣药“中药饮片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0.65kg;2.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佛山市市级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9日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市监执监处字〔2021〕6号
当事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主体资格 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41120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苏晞联系电话:180****111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8月21日,我局收到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A-00473C),报告显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销售使用的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经检验浸出物含量不合格。我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报告,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中药房主任唐洁芬进行了签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药品的购进记录、出厂合格报告和情况说明等资料,确认对该检测报告不合格事项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2020年9月8日,市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将当事人违法线索及资料移送执法监督科。2020年9月17日,市局执法监督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中药房主任唐洁芬的陪同下,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2楼中药房开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核查了涉案的中药饮片制白附子(生产单位/产地: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批号:YPA8A0001)的购进、使用及库存情况,并对当事人中药房库存的该批次中药饮片制白附子进行扣押,提取了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采购档案、当事人使用该批次中药饮片制白附子的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了2020年9月16日其出具的《说明》,当事人同意由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生产企业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提出的复验申请。
2020年9月22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收到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的复验申请;2020年9月27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收到原检验机构调来的留样;2020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A11148),报告显示浸出物为5.9%,不符合标准规定。
2020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开展调查,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唐洁芬陪同调查并接受问询。执法人员将有关复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调查了涉案中药饮片销售使用情况、药品验收、养护等有关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的事实存在。查清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从广东友邦医药有限公司分7次购入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批号为YPA8A0001的制白附子共6.5kg,销售使用了5.85kg,剩余0.65kg。中药饮片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购进价格是123元/公斤,销售价格是150元/公斤,当事人销售使用了5.85kg,违法所得157.95元。当事人有查验供货方广东友邦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按照药品验收程序、储存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A-00473C、2020A11148),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制白附子(YPA8A0001)经检验、复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规定。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涉案中药饮片制白附子(YPA8A0001)的购进、销售(使用)事实。
3.当事人资质证明(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及制白附子购入保养使用说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验收、保养储存及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制白附子的情况。
5.执法人员提取的购进、销售(使用)记录和货值证明,证明:当事人合法购进并销售涉案产品,确认销售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1年2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佛市监执监处告字〔20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根据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已履行查验货品的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中药饮片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不合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意见:没收当事人库存中药饮片制白附子(批号:YPA8A0001)0.65kg,没收违法所得157.9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缴到《佛山市市级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没收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
(注:我局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