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消协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案例。“盘锦市消协调解预定健身课程退定纠纷”案入选。
【案情介绍】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9年12月份在某体育健身俱乐部为孩子办理一张价值8800元的专项体育训练课程并订立合同,合同内有格式条款:“一经办理不予退款”。后来,消费者与俱乐部客户经理又补充约定:一个月内如觉得训练课程不适合可办理退课。2020年1月初,消费者与该俱乐部客户经理联系说孩子不适合该项体育训练,想退课。虽已超过合同约定“一个月”的退课期限,经沟通,客户经理同意给予办理退课,但需要等几天。后又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又拖到6月份还未办理退课。相关说法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6月份,消费者再次联系该体育健身俱乐部时,该俱乐部的经理以曾作出退订承诺客户经理离职,且已超出合同规定一个月期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费要求。消费者到市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约双方到场核实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当即指出:1、客户经理所作给予办理退课承诺为其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可视为俱乐部对合同所作补充条款。2、消费者所交8800元服务款项为预付款,未消费剩余款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强行占有,其合同内容涉嫌霸王条款,合同内“一经办理不予退款”条款应视为无效。3、消协支持消费者退还余款要求,并要求经营者在以后的格式合同中去掉相关违规条款。经消协普法宣传,该体育健身俱乐部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课,退还消费者8000元剩余款,并明确表示会更改现有格式合同,去掉违规条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投诉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含有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关条款可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