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消协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案例。“盘山县消协调解无购货小票退货纠纷”案入选。
【案情介绍】
消费者刘先生于2020年8月10日在盘山县某商厦购买了一件男士上衣,洗涤一次后发现衣服严重褪色,联系商家要求商家退换货。后因无法提供购物凭证,遭到商家拒绝,因与商家协商无果,消费者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盘山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双方反映的情况与消费者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消费者说:他当时在某商厦三楼用的微信买的衣服,回家后用洗衣粉洗了一次,就发现衣服有大部分掉色的情况,随后来到该商厦要求退换衣服。商厦销售经理说:消费者出示不了购物小票,无法证明该衣服是在该商厦购买的,因此无法为其退换衣服。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消费者在商厦是通过微信付的款,可有作为消费凭证。经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调换一件同款新衣服,并告知洗涤需要注意的事项。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取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以备维权。同时要注意查看商品使用、洗涤、维护等注意事项。商家对售后注意事项,要提前对消费者说明或告知。